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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同样实行三包
 
 
时间:2006年10月27日 15:4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消法》深圳实施办法拟订新规则

  维修期间经营者应支付替代物品使用费

  在消费生活中,人们往往遭遇同样的尴尬,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经营者没能维修好三包商品,消费者不但不能按规定得到同类商品的替代使用,反而会被要求交各种费用。

修改后的《消法》深圳实施办法拟规定,“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修复期限,经营者未在20日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或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替代物品使用费。”而且,“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对于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并承担运输费用。”

  电视购物、网上购物商品同样实行三包

  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正日益成为一种消费潮流。然而,在这股潮流中,陷阱也在与日俱增。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拟规定,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收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与广告承诺的条件不符的,可自收到商品15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书面通知经营者解除购买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但消费者自行损坏商品的除外。经营者应当在收到货款后5日内交寄商品。经过催促后10日内仍不寄出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采用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其汇款之日起90日内未收到商品的,有权解除购买合同。

  特价商品、赠品

  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商家往往表示,特价商品不能退款,也不能换货。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拟增加如下内容: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和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出售的折价商品、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奖品、赠品、免费服务交付凭证和折价商品购物凭证,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和折价商品(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免除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瑕疵、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应当在购物凭证上注明,并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消费者因使用瑕疵商品而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冲印店损坏、丢失胶卷应按胶卷价10倍赔偿

  冲印店往往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拟增加如下内容: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擅自用于商业性用途。

  摄影、冲印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拍摄的内容为婚庆、旅游等具有特殊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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